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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稅務關務人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
職務之談話。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資料,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對外不得
洩露。
前項除外之有關人員及機構,指業務主管,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負責人
代理人、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
,暨稅務關務主管機關,監察機關受理稅務、關務訴訟機關,以及經財政
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對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提供之資料而未洩露特定納稅義務人之姓名及有
關資料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