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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稅務關務人員不得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
亦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 交
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
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所有股份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
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