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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稅務關務人員職務上所保管之印章,不得交與他人使用,文書財物及單證
稅照底冊簿籍等,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損壞、遺失、及非經授權或上
級核准,不得抽換、私用、塗改銷燬。其應在辦公處所處理者,非經主管
長官核准,不得攜出辦公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