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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屬官或與其職務有關者,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
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稅或請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