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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承辦業務不得稽延積壓。對於申請案件,凡法令有規定
辦理時限者,應嚴格依限辦理完竣。情形特殊不能於限期內辦竣者,應簽
報直接主管長官核准延長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