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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稅務關務人員應切實遵守規定值勤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但
有特殊事務,於事前報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稅務關務人員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未能準時值勤時,應依各機關出差及請
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出差或請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