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任免
第 一 節 遴用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按業務需要,以其品德、學識、才能、經驗、體格與
擬任職務相當,而具有法定資格者遴用之,如係正副首長或主管職務,並
須注意其領導能力。
各機構職員分為左列三類:
一、正副首長。
二、直接從事機關主要任務之各級業務人員。
三、配合遂行主要任務之行政人員:包括秘書、總務、核稿、研考、法制
、新聞、公共關係、文書、檔案、收發、會計、統計、人事等人員。
各機構正副首長,按事業性質遴選適當人員充任,正副首長中,至少應有
一人為退除役官兵,但其職務均屬技術性而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時,不
在此限。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之遴用,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及各機構進用人員,得先就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或子女遴選之。
二、各類人員之遴用,以依法考試及格人員為優先。
曾任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辭職後,除因業務需要之技術人員外,一年內不
得遴用。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除簡任 (派) 職務及經本會核准之技術人員外,均須實
施專長測驗。
各機構職員之遴用,除由本會派用者外,其由各機構建議者,應就安置通
報內人員優先遴選,並以職員遴用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有關附
件陳報本會核辦。
第 二 節 銓審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送審,應檢具送 (複) 審書 (格式如附件二、三) 及
有關表件,各機構薦任 (派) 以上人員報由本會核轉,其委任 (派) 人員
逕報銓敘部,未設人事機構者,其職員送審一律報會核轉。
本會暨各機構經銓審有案之職員,凡因同職等職務調遷或離職,應於實際
離到職後一週內填具動態登記書 (格式如附件四) 薦任 (派) 以上人員報
由本會核轉,委任 (派) 人員各機構逕報銓敘部核辦,未設人事機構職員
之動態,一律報會核轉。
第 三 節 調職
各級職員必須在同一機構服務一年以上始得調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因業務需要,由本會主動調整者。
二、實習期滿,經考核必須調整職務者。
三、依法停職,准予復職者。
四、不適現職或人地不宜,經查屬實者。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必須調整服務機構者,區分為行政調整及申請調整。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並有具體事實者,除依有關規定先予適當處分外,得
予行政調整。
一、挑撥離間、慣滋事端、興風作浪、喜好誣控濫告、破壤機關團結者。
二、無適當或實際工作,或服務態度欠佳,屢經告誡而不改進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經勸導而不悔改者。
四、言行不檢、品德惡劣,影響機關團體榮譽者。
五、性情孤僻,對業務無法協調配合,妨礙公務推行者。
六、具有其他人地不宜之重大事實者。
行政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由服務機關於每年考績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 報會
,經本會查明屬實後,視缺額情形調整或先行存記俟機辦理。如係因
人地不宜等特殊情況,必須適時處理者,可隨時陳報。
二、行政調整不考慮其個人志願,由本會主動核辦,並以三次為限,如仍
不悛改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三、各機構對行政調整案件之申請,必須詳列具體事實,必要時,本會得
派員實地調查。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一、配偶不在現職服務地區,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父母年邁或子女幼小不在現職服務地區,亟須照顧者。
三、全家遷居者。
四、在同一機構任現職連續六年以上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確需調整者。
申請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兩次受理申請,由當事人填具申請表 (格式
如附件六) 陳由服務機構核轉本會辦理。
二、申請調整以調整地區為限,不得指定調整機構,並以調整同一職級之
職務及性質相同之工作為原則。申請調整可填列一至三個志願地區,
以請調原因有直接需要之地區為第一志願,並就鄰近地區列為第二、
三志願。
三、本會對申請之案件,經審查屬實,認為確有調整之必要者,參照申請
人志願及資績,視職缺情況辦理。如當時無缺可調,則依其資績計點
,按點數多寡列冊存記,遇機依序調整。
四、申請調整人員資績計點方式如左:
(一) 在現職機關任現職每滿一年給予二點。
(二) 任現職考績列甲等者給予二點,乙等者給予一點。另予考績 (成)
減半給分。
(三) 任現職期間嘉獎一次給予一點,記功一次給予三點,記大功一次給
予九點。
(四) 現職期間曾經本會核定為優良人員者給予九點。
五、申請調整人員,凡因無缺調整,經列冊存記者,有效期間以兩年為限
,期滿尚未調整而仍須調整者,應依規定程序重新申請。申請調整人
員在有效期間內,如請調原因消失,應即申請註銷。如未申請註銷經
本會依其志願調整後,不得拒往報到。
六、服務於金門、馬祖及澎湖、蘭嶼各離島人員,如接替人員遴選無困難
,得予優先調整。申請調整人員,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困難等特
殊情況,必須親自就近照顧者,亦得優先調整。
各機構設有人事評議委員會或職員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者,應就行政調整
及申請調整案件先行審評。
第 四 節 升遷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升職 (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以考核方式統
籌檢討辦理,其原則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以具有晉升資格人員經審定資績評分
較高並合於業務需要者為優先。
二、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在本會當年度申請就業人員安置會屬
幹部計畫尚未達成目標前,現職人員之晉升與申請就業人員之安置本
平衡兼顧原則交互進行。
三、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內無適當人員晉升之缺額,得以其他機構合於晉
升人員調升之。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職務之升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職務應按序升遷,不得越職提升。
二、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須具有升任職務之資格,其現職參加年終
考績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甲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經依法取得升等資格,在原職務所列職等範圍內升等任用者,任現職
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須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內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處分經扺銷後不足記
過一次者。
本會及各機構合於升遷之職員,應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依其資績辦理升遷
考核。其程序如左:
一、本會部份由各處室評分送人事處彙列名冊。 (名冊格式如附件七)
二、各機構部份除應先提經甄審委員會評議外,並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各級行政人員,凡合於晉升者,分職稱官等職等依評分順序列冊報
會。
(二) 各級技術人員,由各機構依評分規定,自行辦理升遷考核,除授權
單位外,其餘各機構須列冊報會核備。
三、人事、會計人員之升遷考核,分別由本會人事、會計機構依有關程序
辦理。
本會各處室合於晉升人員,提經本會甄審委員會評議,暨對各機構報請參
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審查核定後,依績分高低分職等、職稱建立名冊,遇
機就較優人員調升。冊列人員未獲適當晉升機會前,仍繼續有效。經本會
核定列冊後,如受有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扺銷或發現其他不宜升遷情事者,
應由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專案報會註銷。
本會暨各機構辦理升遷考核,應依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 (如附件八) 規定
項目予以資績評分,並填具升遷考核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九) ,必要時,
本會得舉行面談或實務測驗。
本會暨各機構左列職位及人員不辦理升遷考核:
一、本會科長以上主管職位。
二、各附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一級單位主管。
三、機要人員職位。
四、同一職務升等人員 (如在編制表中僅列有一部分可晉升高一官等者仍
依規定辦理升遷考核) 。
五、其他不宜辦理升遷之職位。
各機構職員調整職務,除由本會主動辦理者外,應以職員調整建議表 (格
式如附件十) 陳報本會辦理。
第 五 節 主管職位保薦
主管職位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副主管、科長。
二、各附屬機構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
現職人員具備晉升主管職位條件者,得經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各
機構首長之負責保薦 (保薦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被保薦之主管候選人其
應具條件如附資績表 (如附件十二) 並依附件十三格式陳會辦理提經本會
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編列候選名冊。
保薦人才列為本會一級單位主管暨各機構首長年度重要工作,於年終考績
時作為考核項目,如明知被保薦人品德不良或廢弛職務及不能與人合作等
情事而仍為之保薦者,保薦人應予懲處。
本會暨各機構辦理升遷考核,除各機構未設內部單位者,可由首長逕行核
辦外,應組設甄審委員會辦理,並就第二十六條所訂評分標準表綜合考評
及建議機關首長核辦。
本會暨各機構甄審委員會之設置規定如左:
一、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委員中應有一至三人為非主管人
員,並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主席,非主管人員得由本機構人員選舉產
生。
二、本會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會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事項。
(二) 關於本會各機構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複審事項。
(三) 關於面談或實務測驗方式之議定。
(四) 主管職位候選人員列冊之評議。
(五) 本會首長交議事項。
三、各機構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技術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並就本機
關出缺職位,決定升遷人員名次。
(二) 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行政人員資格審查、資績評分及決定升遷
人員名冊次序。
(三) 本機構首長交議事項。
四、甄選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甄審委員就審議案件所為之意見或表決,對外不得公開。其於會議時
遇有關係本身事項,並應迴避。
六、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決議事項,有最後決定權。
第 六 節 停職、復職、免職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停職及復職,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
懲案件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停職人員自公文到達之翌日起執行,但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自
羈押之日起,其職務當然停止。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經指名商調,另有任用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消極資格限制者。
四、依法考績應予免職者。
五、因受記大過兩次或達兩次,應予免職者。
六、退伍除役官兵脫離輔導就業,按規定應予免職者。
七、其他依法令應予免職者。
第 七 節 到離職
本會暨各機構新派職員,除經本會授權外,應經本會核准發布後始可到職
。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調職,應於本會核定之生效日期離職。如未核定生效
日期者,應於接到命令之日起一星期內離職,並以實際離職日期為薪給劃
分日期。
離開原服務機構後,除離島及特殊情形者外,應於三日內前往新服務機構
報到,逾期由新服務機構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薪給。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因故辭 (免) 職或解僱 (聘) 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
定者外,應按發布生效日期離職。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調 (離) 職時,應將任內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
調 (離) 職手續。凡業務交代不清者,不發離職證明書。
本會職員暨各機構首長之離職證明書,由本會發給,各機構職員之離職證
明書,由各機構自行發給。
第 八 節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職期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
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再予連任一年。但由技
術人員充任,而無同類型之其他適當職位可資輪調者,得不在此限。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改調本會其他機構正、副首長。
二、改調本會一級正、副主管或一般職務。
三、改調本會各機構一般職務。
前項調任原則,視各任期屆滿人員資績及本會業務需要定之。
任期屆滿合於調任人員,由本會人事及業務主管單位主動檢討辦理,其實
施調任,以每年元月或七月一日為生效日期。
第 九 節 人事主管職期輪調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需要或其他
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予延長一年。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服務成績特優者,得調任本會人事處適當職位或規模較大之附屬機構
人事主管。
二、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連任。
三、服務成績中等者,改調同層級業務相當之其他機構人事主管。
四、服務成績庸劣者,改調規模較小之機構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員。
各機構人事主管之連任與調任,應徵詢各機構首長之意見。
本會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人員,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期,
由本會人事處主動檢討辦理,其實施調任以次年元月生效。
第 十 節 經管財物人員職期輪調
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係指擔任左列工作之職員:
一、現金出納人員。
二、財產物料管理人員。
三、財產物料採購人員。
四、營繕業務經辦人員。
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任期應為二年,但業績優良人員,得報經本會
核准延長。
任期屆滿調任方式依實際情況就左列原則辦理:
一、內部自行調整指派工作。
二、調整服務單位。
三、調整職務。
職期輪調實施程序如左:
一、本會各單位自行調整工作者,應依職位管理規定辦理。
二、各機構自行調整工作者,應於調整後報會備查。
三、調整服務單位或職務者,均由本會依各單位暨各機構之建議統籌檢討
辦理。
任期屆滿合於調任人員,各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討報會,並以七月一
日為生效日期。
第 十一 節 外職停役檢覈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本會暨各機構簡任 (派) 或相當簡任 (
派) 或薦任 (派) 第八職等以上職位者,得辦理檢覈。
外職停役檢覈,應洽考選部依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之
檢覈之規定辦理。
外職停役屆滿三年人員,依規定由國防部主動辦理因停退伍,未滿三年人
員需辦理因停退伍者,應由服務機構報經本會同意後,自行洽商有關師、
團管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