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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職期輪調實施程序如左:
一、本會各單位自行調整工作者,應依職位管理規定辦理。
二、各機構自行調整工作者,應於調整後報會備查。
三、調整服務單位或職務者,均由本會依各單位暨各機構之建議統籌檢討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