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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兩次受理申請,由當事人填具申請表 (格式
如附件六) 陳由服務機構核轉本會辦理。
二、申請調整以調整地區為限,不得指定調整機構,並以調整同一職級之
職務及性質相同之工作為原則。申請調整可填列一至三個志願地區,
以請調原因有直接需要之地區為第一志願,並就鄰近地區列為第二、
三志願。
三、本會對申請之案件,經審查屬實,認為確有調整之必要者,參照申請
人志願及資績,視職缺情況辦理。如當時無缺可調,則依其資績計點
,按點數多寡列冊存記,遇機依序調整。
四、申請調整人員資績計點方式如左:
(一) 在現職機關任現職每滿一年給予二點。
(二) 任現職考績列甲等者給予二點,乙等者給予一點。另予考績 (成)
減半給分。
(三) 任現職期間嘉獎一次給予一點,記功一次給予三點,記大功一次給
予九點。
(四) 現職期間曾經本會核定為優良人員者給予九點。
五、申請調整人員,凡因無缺調整,經列冊存記者,有效期間以兩年為限
,期滿尚未調整而仍須調整者,應依規定程序重新申請。申請調整人
員在有效期間內,如請調原因消失,應即申請註銷。如未申請註銷經
本會依其志願調整後,不得拒往報到。
六、服務於金門、馬祖及澎湖、蘭嶼各離島人員,如接替人員遴選無困難
,得予優先調整。申請調整人員,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困難等特
殊情況,必須親自就近照顧者,亦得優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