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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會各處室合於晉升人員,提經本會甄審委員會評議,暨對各機構報請參
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審查核定後,依績分高低分職等、職稱建立名冊,遇
機就較優人員調升。冊列人員未獲適當晉升機會前,仍繼續有效。經本會
核定列冊後,如受有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扺銷或發現其他不宜升遷情事者,
應由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專案報會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