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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本會暨各機構甄審委員會之設置規定如左:
一、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委員中應有一至三人為非主管人
員,並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主席,非主管人員得由本機構人員選舉產
生。
二、本會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會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事項。
(二) 關於本會各機構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複審事項。
(三) 關於面談或實務測驗方式之議定。
(四) 主管職位候選人員列冊之評議。
(五) 本會首長交議事項。
三、各機構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技術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並就本機
關出缺職位,決定升遷人員名次。
(二) 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行政人員資格審查、資績評分及決定升遷
人員名冊次序。
(三) 本機構首長交議事項。
四、甄選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甄審委員就審議案件所為之意見或表決,對外不得公開。其於會議時
遇有關係本身事項,並應迴避。
六、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決議事項,有最後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