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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升職 (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以考核方式統
籌檢討辦理,其原則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以具有晉升資格人員經審定資績評分
較高並合於業務需要者為優先。
二、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在本會當年度申請就業人員安置會屬
幹部計畫尚未達成目標前,現職人員之晉升與申請就業人員之安置本
平衡兼顧原則交互進行。
三、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內無適當人員晉升之缺額,得以其他機構合於晉
升人員調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