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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服務成績特優者,得調任本會人事處適當職位或規模較大之附屬機構
人事主管。
二、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連任。
三、服務成績中等者,改調同層級業務相當之其他機構人事主管。
四、服務成績庸劣者,改調規模較小之機構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員。
各機構人事主管之連任與調任,應徵詢各機構首長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