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2:10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國防工事構築、驗收、保管及維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之。
本辦法稱國防工事 (以下簡稱工事) ,係指為國防及作戰需要,在平時、
戰時於地上、地下所建築永久、半永久工事及阻絕設施之總稱。
本辦法所規定工事構築及維護事項,係以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警備
總司令部 (以下稱各總司令部) 主管之作戰工事為主。憲兵司令部、金門
、馬祖防衛司令部、東引、烏坵、東、南沙守備指揮部等單位所主管之作
戰工事,其構築及維護均準用之。
第 二 章 工事構築
第 一 節 計畫
工事構築計畫包括整建計畫及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全期施工、考核之準
據。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任意修正變更。
工事整建計畫為工事構築之初期計畫,包括左列三款:
一、工事構想:應配合作戰計畫。
二、陣地編成:包括工事位置、種類、數量、素質。
三、預算。
前項計畫由各總司令部依戰略戰術及各地區作戰之需要,適時策訂,呈報
國防部核定。
工事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之細部計畫,除含前條第一項各款項目外,並包
括設計圖說、所需材料、品種、需要量、籌運方法、施工方式、施工管理
、工作時限等項目。
前項計畫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依據工事整建計畫策訂,
呈報各總司令部審定後,轉呈國防部核定。
工事構築計畫之策訂及施工等,由負責單位編制內人員及裝備完成為原則
,如特殊工程或必須另成立工程組 (處) 辦理時,應由各總司令部先將編
組呈報國防部核准。
工事位置之選定,由守備部隊依作戰計畫、兵力部署、地形、土地使用編
定及其權屬狀況偵察標定,由各總司令部複勘決定,如情況緊急時,勘察
與施工同時進行。其工事位置勘察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工事位置之選定,涉及二個以上總司令部或有必要時,由國防部複勘
決定。
工事位置勘定後,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任意變更。
第 二 節 施工
工事施工包括:經始、挖土、整平、配模、配筋、灌漿、搗固、養護、拆
模、被覆、偽裝、排水系統以及工地復舊等運用人力或機械之各種作業。
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得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照,
如必須召商承建者,應呈奉核准後,依國軍軍事營繕工程招標、監標、監
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施工應依據工作計畫及設計圖說,並遵守施工管理,注重進度管制,嚴禁
偷工減料或浪費工料。
施工期間如發現設計圖說不合實際需用,需要修正時,應將修正計畫及圖
說,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核定。
施工中應定期呈報施工進度,如因故延期或工作停頓,須先行報請國防部
核准。
構築工事材料之獲得,由各總司令部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按核定計畫、工
材數量、規格、預算,依國軍軍品採購法令及補給作業程序辦理。
工事構築,各級經辦單位及施工部隊,特須注意保密及安全,在施工全程
中,應實施分段檢 (複) 驗,合格後逐段施工,其檢 (複) 驗項目及紀錄
表格式如附件二。
各總司令部負工事構築之全責,必須全程督導,國防部依需要適時派員視
察指導。
施工期中,施工部隊調防或其主管人事異動時,應將未竟工程、構工材料
、經費等交接清楚。
第 三 節 驗收
工程完工後執行單位應調製竣工圖、工事材料品量統計表 (格式附件三)
、工事驗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四) 、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
七) ,分段檢驗資料呈報權責單位驗收。
工程完成未驗收以前,不得作工程計畫外之表面粉刷。
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
況再行補驗。
驗收工事必須確實檢驗規格,詳細核對原設計圖說,並查驗材料使用情形
,與分段檢 (複) 驗紀錄,以及分段檢 (複) 驗時發現缺點之改進情形。
如發現施工技術部份之錯誤,由施工單位改善後再行複驗。
施工成效作為獎懲依據,如有偷工減料情形,應查明責任,依法議處。
工事驗收後,執行單位即將驗收情形填製工程結案申請表、作戰工程驗收
證明書、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作戰工程供料結算明細表、工程預算結報
書、工程預算支用狀況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五至十) ,驗收紀錄,並列入
營產及電腦資訊列管,一併呈報權責單位核辦結案。
第 三 章 工事保管與維護
第 一 節 陣地工事之紀錄
工事完成後,應即作完整之紀錄,以利保管與交接 (陣地工事編號及圖表
調製規定如附件十一) 。
第 二 節 保管檢查與交接
工事與屯材之保管維護,為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之職責,應隨時保持可用程
度,並做到賬物相符之要求,除督飭所屬部隊保養整修清理外,並經常巡
視檢查。
各軍事機關部隊,實施檢查時,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旅 (團) 級以下每月,師級每季,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
年檢查二次,並列為戰備檢查工作。
二、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一年內依需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或抽查。
檢查事項及紀錄如保養檢查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
各地區工事維護狀況 (保管檢查損壞及整修) ,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
空軍比照) ,每半年按附件十三、十四格式彙報一次,以憑檢討整修。但
遭受天然災害之工事,應在災害發生後廿天內,以附件十四格式彙報。因
作戰損壞之工事,應於戰鬥結束後立即呈報。
未經奉准,嚴禁利用國防工事材料,或屯備工材,使用於任何教育演習,
以維戰備。
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
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地、工事安全或影響工事射界情事,應即
勸阻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呈報上級,其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部隊於進駐與調離時,對轄區之工事與屯材,應隨防務交接,不得因防務
交接而中斷保管維護。
工事與屯材交接,由上一級單位派員監交,並會銜造具工事材料交接清冊
六份,除交接對方各存一份外,餘分呈上級單位核備,交接依左列規定辦
理之。
一、工事與屯材交接應具之資料:
(一) 陣地編成圖或工事位置圖。
(二) 工事編號圖及工事紀錄卡。
(三) 工事及屯材交接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五、十六) 。
(四) 工事遷建整修及屯材消長狀況。
二、交接注意事項:
(一) 工事與屯材數量品種,依移交清冊逐一清點。
(二) 檢查工事與屯材保管狀況,如有短少損壞傾倒情形,應詳註於清冊
內。
(三) 工事及屯材有數量品種不符,保養不良,或有賬無物等現象,由監
交員簽證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處理。
第 三 節 工事拆遷與補償
工事所在位置,如因國家重大經建或地方發展需要請求遷建或拆除,並無
礙於目前之防務及將來之軍事計畫發展,申請者亦願負拆遷重建之責時,
可協調遷建或拆除。
申請遷建或拆除工事,以機關與地方政府函請所在地軍事機關或部隊辦理
為原則。個人與法人須經所在地地方政府核轉。
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於接受申請後,應派員會勘協調,將
會勘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七) 及處理建議於一個月內一併呈請各總司令部
核辦。
申請遷建之工事,以就近選擇適當位置由申請者負責重建為原則。如因地
形限制或其他因素無法立即重建時,應呈國防部核定後,由申請者將重建
工材按當時市價補償交各總司令部。
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由軍方承辦單位會同申請機關或個人及有關單位
協調折價補償,以原有工事種類、強度、體積計算工料,按當時市價,折
合現金補償為原則。
前二項工事拆遷,各總司令部對土地處理,應按國軍不動產管理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其工事補償款,應依預算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事補償款應用於原地拆遷急需重 (修) 建者,不得移作他用。
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其補償款,由申請機關或個人,於接獲各總司令
部同意公文二個月內,如數繳訖,取據後,准將原工事,由其自行拆除。
補償重建之工事,需考量國軍工事整建政策,並配合兵力部署、戰術任務
之要求,詳予勘定位置,妥善計畫,避免不必要之浪費。
為確保工事效用,凡使用時間過久,或受意外損壞,無法 (或影響) 達成
使用目的時,應予整修。
第 四 節 整修
工事整修與維護之經費,由各總司令部每年編列於施政計畫內,年度開始
依工事狀況策訂整修維護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運用。
前條工事整修與維護經費,以整修補建永久性工事為原則,其輕微損壞及
野戰工事,由使用部隊自行整修,不另發經費。
如因天然災害致工事損壞情形嚴重影響防務時,應專案呈報整修,並適時
構築野戰工事以補助之。
整修工事,以維護工事完整堪用為原則,基礎損壞而有傾倒之虞者,優先
搶修,工事倒塌不能利用時,可予補建,其材料申請格式如附件十八。
經核准整修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其整修計畫施工及完工之驗收等程序
,依第二章工事構築之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工事註銷
對軍事上失去使用價值之工事,應辦理註銷,以減輕保管部隊之保管與維
護責任。
工事如有左列情形者得申請註銷:
一、工事遭受敵彈擊毀,或損壞嚴重,無法修復利用者。
二、沿海工事遭受海浪沖擊,發生傾倒或陷落情形,無法整修者。
三、工事因調換裝備,已奉准利用原位置拆除重建者。
四、年久失修或受天然災害損壞情形嚴重,修復困難且不經濟者。
五、軍公機關、法人或個人報請拆除或拆遷,已奉准拆除或暫緩重建者。
各種工事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註銷:
一、地形變遷,工事雖已失去原有效用,惟尚可利用或改建作為其他之掩
護設備者。
二、工事抗力薄弱已另建補助掩體,原有工事尚可利用作其他之掩體設備
者。
三、因兵力部署變更暫不利用而臨時封閉之工事。
四、因兵力部署變更或裝備更異,不予利用而改作偽工事者。
工事申請註銷及彙報 (格式如附件十九、二十) ,其程序如左:
一、本島地區工事,由保管 (守備) 部隊填具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
部轉呈國防部。
二、衛戍區工事由衛戍部隊填具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部轉呈國防部,
並副知警備總司令部。
三、其他區之防禦工事,依編組系統逕報各總司令部,並副呈國防部。
奉准主動拆除之工事,其經費列入年度編列預算執行之。
各級主管單位,接奉批覆內容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核准註銷者,即按附件二十格式登記,並修正工事資料。
二、核准改變用途者,除保留工事編號外,應按規定另製工事紀錄卡。
三、核准拆除之工事,其拆除之材料,由師 (旅、團) 或相當單位保管,
報請上級處理,因拆除工事所需爆材,可報請撥發。
第 五 章 附則
工事構築保管維護之成績,列為部隊主官考核項目之一,成績優劣有具體
之事實者,其團體與個人依權責及人事獎懲法規之規定,分別予以獎懲。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