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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其補償款,由申請機關或個人,於接獲各總司令
部同意公文二個月內,如數繳訖,取據後,准將原工事,由其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