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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驗收工事必須確實檢驗規格,詳細核對原設計圖說,並查驗材料使用情形
,與分段檢 (複) 驗紀錄,以及分段檢 (複) 驗時發現缺點之改進情形。
如發現施工技術部份之錯誤,由施工單位改善後再行複驗。
施工成效作為獎懲依據,如有偷工減料情形,應查明責任,依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