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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構築工事材料之獲得,由各總司令部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按核定計畫、工
材數量、規格、預算,依國軍軍品採購法令及補給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