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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工事與屯材之保管維護,為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之職責,應隨時保持可用程
度,並做到賬物相符之要求,除督飭所屬部隊保養整修清理外,並經常巡
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