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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地區工事維護狀況 (保管檢查損壞及整修) ,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
空軍比照) ,每半年按附件十三、十四格式彙報一次,以憑檢討整修。但
遭受天然災害之工事,應在災害發生後廿天內,以附件十四格式彙報。因
作戰損壞之工事,應於戰鬥結束後立即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