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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各種工事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註銷:
一、地形變遷,工事雖已失去原有效用,惟尚可利用或改建作為其他之掩
護設備者。
二、工事抗力薄弱已另建補助掩體,原有工事尚可利用作其他之掩體設備
者。
三、因兵力部署變更暫不利用而臨時封閉之工事。
四、因兵力部署變更或裝備更異,不予利用而改作偽工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