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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
況再行補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