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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工事構築,各級經辦單位及施工部隊,特須注意保密及安全,在施工全程
中,應實施分段檢 (複) 驗,合格後逐段施工,其檢 (複) 驗項目及紀錄
表格式如附件二。
各總司令部負工事構築之全責,必須全程督導,國防部依需要適時派員視
察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