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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工事與屯材交接,由上一級單位派員監交,並會銜造具工事材料交接清冊
六份,除交接對方各存一份外,餘分呈上級單位核備,交接依左列規定辦
理之。
一、工事與屯材交接應具之資料:
(一) 陣地編成圖或工事位置圖。
(二) 工事編號圖及工事紀錄卡。
(三) 工事及屯材交接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五、十六) 。
(四) 工事遷建整修及屯材消長狀況。
二、交接注意事項:
(一) 工事與屯材數量品種,依移交清冊逐一清點。
(二) 檢查工事與屯材保管狀況,如有短少損壞傾倒情形,應詳註於清冊
內。
(三) 工事及屯材有數量品種不符,保養不良,或有賬無物等現象,由監
交員簽證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