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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規定工事構築及維護事項,係以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警備
總司令部 (以下稱各總司令部) 主管之作戰工事為主。憲兵司令部、金門
、馬祖防衛司令部、東引、烏坵、東、南沙守備指揮部等單位所主管之作
戰工事,其構築及維護均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