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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因應石油供應不足時期油品配售,特依能源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本辦法所稱油品,係指除國防用油外,供左列各用途之石油產品:
一、汽車、機器腳踏車用油:汽油、柴油。
二、船舶用油:柴油、燃料油、船用燃油、漁船用油。
三、航空用油:航空汽油、航空燃油 (即噴射機燃油) 。
四、一般用油:供前三款以外用途之汽油、柴油、燃料油、鍋爐用油、溶
劑類油品及其他燃料類油氣產品。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油品配售之實施及配售之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策劃掌理;有關配售
業務,授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油公司) 辦理之。
中油公司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配售量,督導所屬各地營業單位及民
營加油站辦理,並將配售量按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油品供應狀況公告油品配售種類。油品配售方式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油品用戶依本辦法配售之油品,一律不得轉售或轉讓。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指定機關調查油品配售與用戶使用油品
之情形,及檢查其有關證件。
本辦法所稱汽車、機器腳踏車,係指領有公路監理機關核發牌照之汽車、
機器腳踏車。
未領牌照之車輛,依第五章一般用油之規定辦理油品配售。
汽車、機器腳踏車種類及配售油品之優先次序如左:
一、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供公共使用之特種車,及
各級政府機關之公務用汽車、機器腳踏車。
二、公路及市區客運公共汽車。
三、營業貨車。
四、營業小客車。
五、機器腳踏車。
六、大自用汽車。
七、小自用汽車。
八、遊覽車及其他。
汽車用油之配售,汽車所有人應於規定期間內,持行車執照正本及影本一
份,向中油公司營業處或指定之加油站請領配油卡 (如附卡) ,中油公司
於行車執照加註配油卡編號後,發給同編號之配油卡。汽車所有人憑卡在
加油站配購油品,或在營業處配購加油票或提貨單。
油品配售初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汽車牌照號碼個位數字,區分配售油品
之日期,並規定每次每車最高配售限量。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日期及限量
內購油。
機器腳踏車用油之配售方式,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器腳踏車牌照號
碼個位數字,分日限量配售。
每車每月最高配售油品之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汽車種類及用途分別訂
定公告之。
先後公告之同一月份配售油品數量不同時,以最後公告者為全月配售限量
配油卡編號與行車執照上所填配油卡編號不符或塗改者,註銷其配油卡。
政府機關之公務車用油,由其所屬機關按牌照號碼及汽車種類,列冊函請
中油公司當地營業處發給配油卡。
公路及市區客運公共汽車用油,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汽車用油配售量,按月計算,當月如有剩餘未購者,不得移作下月配售。
預購提貨單或加油票,限當月提油,逾期應向原發售單位辦理延期提貨,
並抵作次月配購量。
汽車所有人如需變更發卡單位,應向原發卡單位申請轉送至移入單位辦理
轉移手續。
汽車配油卡按月發給。汽車所有人應於每月二十日至月底期間內,持行車
執照正本及原配油卡,前往發卡單位領取次月份配油卡,逾期不受理。
配油卡遺失時,汽車所有人應於次月一日至五日期間內,持行車執照向發
卡單位申請,經查閱發卡記錄,確定尚未續領後再發給當月配油卡,逾期
不受理。但上月份之配油卡不予補發。
行車執照經公路監理機關換 (補) 發後,汽車所有人應至發卡單位填記配
油卡編號。
國內航線之客貨運船舶所需油品,由經營船舶之業主或其代理人,依船舶
主機馬力噸位及其任務,初擬每月或其臨時任務航次需油量,填具船舶用
油申請書,檢同船舶檢查證書影印本一份,送請當地航政機關審核後,轉
請中油公司發給船舶用油配油憑證,依核定量配售。
專供公務使用船舶所需油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船舶用油配油憑證分正、副兩聯,正聯發給業主,副聯由中油公司存查。
船舶配購油品時,應檢附配油憑證供中油公司配售單位查對登記。
國際航線之船舶必須加用油品者,由經營船舶之業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國
際航線船舶用油申請書,送請加油港口之港務局簽證後,持向中油公司配
購。
中油公司對於前項之申請,須視供油狀況商同當地航政機關酌予配售,必
要時得僅售予航行至下一港口所需油量。
動力漁船所需油品之配售,除依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油標準配售。
其他公民營工作船舶用油之配售,依第五章一般用油之規定辦理。
國內航線之民用航空器所需航空油品,由經營航空器業主或其代理人,填
具航空器用油申請書,檢同該航空器之適航證書影本一份,送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初擬每月或其臨時任務航次需油量,轉請中油公司發給航空用油
配油憑證,依核定量配售。
專供公務使用之航空器所需油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航空用油配油憑證分正、副兩聯,正聯發給業主,副聯由中油公司存查。
國內航線航空器每次加油時,應檢附配油憑證,供中油公司配售單位查對
登記。
國際航線之航空器需加油者,由經營航空器之業主或其代理人,填具航空
器用油申請書,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當地航空站簽證後向中油公司配購

中油公司對於前項之申請,得視存油狀況酌量配售,必要時以供應該航空
器航行至下一機埸所需油量為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發電用油,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具次月發電用油
申請書,送中油公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次月油品配售量。
鐵路機車所需柴油,應由各鐵路單位於每月十日前填具次月用油申請書,
送中油公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次月油品配售量。
農業機械用油,應憑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配售。
前項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中之點券每點配售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
家庭燃料用液化石油氣之每月最高配售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中油公司根據前項配售量供應,由液化石油氣總經銷機構統籌依照各地經
銷商於本辦法實施前一個月之銷售量實績,按比例減量配售,各地經銷商
應按月列冊填報液化石油氣用戶及配售量。
一般用油之申請,除第二十八條至前條之規定外,應由用戶填具一般用油
申請書,詳列用途及需要量,檢附有關證件 (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
記證等) 正、影本各一份,送請中油公司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油標
準,發給一般用油配油憑證。
一般用油配油憑證分正、副兩聯,正聯發給用戶,副聯由中油公司當地營
業處存查。
工業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一般用油用戶,其共同所需之油品,得由各該
同業公會,依前條規定統一辦理,但不得收取手續費。申請時應填製申請
一般用油用戶清冊,檢附各會員一般用油申請書,向中油公司當地營業處
辦理。
工業或商業同業公會代辦購油手續轉為分配後,應依照核配數量填具分配
清冊,送請中油公當地營業處查對。
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申領一般用油配油憑證之用戶,於購油時,應出示配油
憑證,供配售單位查對及記錄。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存油狀況及各用戶實際使用情形,對一般用油配售
量適時予以調整或停配。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責者
,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船舶用油、航空用油及一般用油之配油憑證如有遺失,得檢具有關證明文
件於十日內,向原配油單位申請補發。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指定中油公司擬訂油品配售演習計畫,並舉行
油品配售演習。
本辦法施行區域及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