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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國內航線之客貨運船舶所需油品,由經營船舶之業主或其代理人,依船舶
主機馬力噸位及其任務,初擬每月或其臨時任務航次需油量,填具船舶用
油申請書,檢同船舶檢查證書影印本一份,送請當地航政機關審核後,轉
請中油公司發給船舶用油配油憑證,依核定量配售。
專供公務使用船舶所需油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船舶用油配油憑證分正、副兩聯,正聯發給業主,副聯由中油公司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