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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汽車用油配售量,按月計算,當月如有剩餘未購者,不得移作下月配售。
預購提貨單或加油票,限當月提油,逾期應向原發售單位辦理延期提貨,
並抵作次月配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