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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國內航線之民用航空器所需航空油品,由經營航空器業主或其代理人,填
具航空器用油申請書,檢同該航空器之適航證書影本一份,送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初擬每月或其臨時任務航次需油量,轉請中油公司發給航空用油
配油憑證,依核定量配售。
專供公務使用之航空器所需油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航空用油配油憑證分正、副兩聯,正聯發給業主,副聯由中油公司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