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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汽車、機器腳踏車種類及配售油品之優先次序如左:
一、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供公共使用之特種車,及
各級政府機關之公務用汽車、機器腳踏車。
二、公路及市區客運公共汽車。
三、營業貨車。
四、營業小客車。
五、機器腳踏車。
六、大自用汽車。
七、小自用汽車。
八、遊覽車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