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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油品配售之實施及配售之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策劃掌理;有關配售
業務,授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油公司) 辦理之。
中油公司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配售量,督導所屬各地營業單位及民
營加油站辦理,並將配售量按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