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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工業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一般用油用戶,其共同所需之油品,得由各該
同業公會,依前條規定統一辦理,但不得收取手續費。申請時應填製申請
一般用油用戶清冊,檢附各會員一般用油申請書,向中油公司當地營業處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