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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油品配售初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汽車牌照號碼個位數字,區分配售油品
之日期,並規定每次每車最高配售限量。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日期及限量
內購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