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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大學應建立學生學籍資料,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
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 (所) 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 (組)
、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 (或退學紀錄
) 、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大學應永久保存。
新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條
件及年限,由各大學自訂之。但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各大學應同意其保
留入學資格。
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結)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
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大學生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修業滿二
年以上肄業 (含退學生) 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大學組織招考轉學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理
之。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各大學酌予抵免,並得提高編
級。
抵免學分之審查由各大學自訂抵免學分規定辦理之。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
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
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
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
學糸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 (所) 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
轉系 (所) 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 (所) 規定之畢業條件,方
可畢業。
同系 (所) 轉組者,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
併計。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
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
研究生轉系 (所) 之名額,由各大學自訂之。
大學得視其本身條件辦理日、夜間部學生相互選課,其選課規定由各大學
自訂之。
日、夜間部學生經考試得相互轉學、轉系。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大學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
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大
學酌予延長休學年限。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 (所) 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
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 (所) 變更或停辦時,各大學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 (所) 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符合各大學自訂之退學標準者。
六、自動申請退學者。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
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迼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開
除學籍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業案報請教育
部備查。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
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報行。但在校生得繼續
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各大學應
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各大學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各大學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以一百分為滿分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研究生以七十分為及格。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或「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等第記分
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表,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
(含暑修)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各系 (所) 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為其畢業成績。採等第記分法者,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之計算
方法,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
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
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
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
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 (護理) 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三項學分數內核計。
學生入學、轉學考試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調閱。
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其保存時間由各大學自訂。
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
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
其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自訂之。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
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
一個科目。
學生成績之考核及學位之授予,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入學新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
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在校生及畢 (肄)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
發給之證件,報請原校辦理。
原畢 (肄) 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核辦。
各大學應於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將各系 (所) 新生、轉學生名冊及統計表
(如附件一) 連同錄取榜 (名) 單,分別報教育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
,應另附名冊 (格式同新生名冊) 。
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名冊 (如附件一) 及錄取名單應於註冊前二
週報請教育部備查。
學生入學資格學歷證件由各大學自行審核。
各大學轉系 (所) 生名冊及在校生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名冊,由各大學
自行列管,並於授予學位名冊註記更改事項。
各大學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分別將前一學期退學生名冊暨統計表
(如附件二) ,畢 (肄) 業校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名冊 (如附件三)
彙報教育部。
各大學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授予學位名冊及統計表 (如附件四
) 報教育部。
各軍警學校應於應屆畢業學期內,造具應屆畢業生名冊、統計表 (同附件
四) 及歷年成績表 (如附件五) 報請教育部覆核無異並驗印學位證書後,
由各該校發給學位證書;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授予學位名冊
(同附件四)、統計表及歷年成績表彙報教育部備查。
(編 註:附件四、五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1 卷 14 期)
授予學位之軍警學校學生及立案之香港校院學生學籍處理,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學生暑修開班授課規定及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規定,由各大學自
訂於學則,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附件從略)
各大學應依本規則及相關之規定訂定學則,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