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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大學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
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大
學酌予延長休學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