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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 (所) 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
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 (所) 變更或停辦時,各大學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