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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以一百分為滿分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研究生以七十分為及格。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或「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等第記分
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表,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