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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
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
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
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
學糸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 (所) 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
轉系 (所) 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 (所) 規定之畢業條件,方
可畢業。
同系 (所) 轉組者,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
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