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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
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
其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自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