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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新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條
件及年限,由各大學自訂之。但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各大學應同意其保
留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