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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迼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開
除學籍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業案報請教育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