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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
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
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
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
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 (護理) 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三項學分數內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