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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大學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授予學位名冊及統計表 (如附件四
) 報教育部。
各軍警學校應於應屆畢業學期內,造具應屆畢業生名冊、統計表 (同附件
四) 及歷年成績表 (如附件五) 報請教育部覆核無異並驗印學位證書後,
由各該校發給學位證書;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授予學位名冊
(同附件四)、統計表及歷年成績表彙報教育部備查。
(編 註:附件四、五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1 卷 1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