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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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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大學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學院,係為適應國家社會需要,並配合世
界學術潮流,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院。
大學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之獨立學院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規程之
規定。
大學設置各學院、學系、研究所暨所、系分組,須報經教育部核准。公立
大學並須俟報准編列年度預算後,始得設置。
大學各學院依學科之性質分設學系,除法學院得專設法律學系外,其餘各
學院至少應分設三學系。各學院分設學系之名稱另訂之。
大學之設立標準如左:
一、大學各學院開辦費 (包括建築費、設備費等) 每年經常費須符合教育
部規定。
二、大學之設立須有固定而足量之校地、校舍、運動場、圖書館、實驗室
及其圖書儀器、標本模型等設備;理、工、醫、農等學院應加必須特
殊設備。
三、大學之設立需有足額之合格教師。
大學各學系及研究所之設備標準另訂之。
公立大學校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二次。
公立大學之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
系主任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一項人員之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第二項人員之年齡以不超過
六十五歲為限。
私立大學得比照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各級教師,其資格應由校送請教育部審定。
大學教務處得分設註冊、課務、出版三組、研究生人數在三百名以上者,
得另設研究生教務組,各置主任一人,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大學訓導處得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各置主任一人、訓導員、醫師、護士及組員、辦事員、管理員、書記若干
人。
大學總務處得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五組、各置主任一人,
組員、事務員、書記、打字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技正一人或二人。
大學圖書館除置館長外,分設採購、編目、典藏、閱覽四組,各置主任一
人,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前四條所定各組,各校為適應實際需要,得在原有員額編制中報經教育部
核准後,調整或增設之。
大學秘書室置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必要時並得置組員、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大學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各學院得置秘書一人。各研
究所、學系得視研究或教學實際需要置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
大學會計室得視歲計、會計及統計之實際需要分設二組或三組,各置組長
一人、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
大學人事室得視實際需要分設二組或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
、雇員若干人。
大學得設畢業生就業輔導室、學生輔導中心暨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室,各
置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
大學各學院、所、系、行政單位及附設機構之教職員員額編制,由校依據
總員額訂定編制表,報請教育部核備後,由校長聘用或任用之。
大學教職員員額設置標準另訂之。
大學附設之機構,包括醫學院之附屬醫院,農學院之附屬農場、林場、獸
醫院,工學院之附屬工場,商學院之實習銀行及其他必需設置之機構,各
置主管人員一人,由教授或副教授兼任,受校長或各有關學院院長之督導
,主持各該機構業務。
附屬機構組織規程,由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但無獨立預算之附屬機
構,應由校擬訂設置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備。
大學訓育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審議訓導規章。
二、審議訓導計畫及工作報告。
三、策劃導師制之推行事項。
四、策劃學生團體活動事項。
五、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項。
六、審議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及學術研
究等事項。
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之職掌為稽核本校經費之收支並公布之。
大學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資格須在其他大學相近學院系肄業或專科學校畢
業;其經轉學考試及格者,編入相銜接之年級肄業或酌量降低其年級。但
最後一學年不得招收轉學生。
大學醫學系、中醫學系修業年限六年,牙醫學系修業年限五年,均另加實
習一年;其他各學系如有須校外實習者,得酌加實習時間。實習成績不及
格者,不得畢業。
大學研究所之報考資格如左:
一、碩士班研究生: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者。
(二) 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
二、博士班研究生:
(一) 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 得有醫學士學位,經有關醫學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專業論文
者。
大學研究所入學試驗,除必須舉行筆試外,博士班並得以口試及審查論文
方式辦理之。
大學研究所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碩士班二年,得延長二年;博士班二年,
得延長四年。
大學各學系修業四年畢業者,其應修學分數,除體育、軍訓外,不得少於
一百二十八學分。惟學校得視需要,專案報部核准酌予提高,以二十學分
為限。
大學各學系修業年限五年以上畢業者,其應修學分數由學校報請教育部核
定之。
體育、軍訓為大學各學系學生之必修科目。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逕
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三十學分,論文學分另計。
大學各學系課程分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各學系必修科目表另訂之。
大學每學期授課時間不得少於十八週。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
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
分。
大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成績優異,指每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
各八十分或甲等以上,體育成績、軍訓成績各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名次在
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而言。
大學各學系學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
於二十五學分;第二、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
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學生學期
成績符合前條規定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並得
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必修課程。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學分,
而不合第三十條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前條
規定決定之。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
為限。
大學各學系學生,經核准選定輔系者,至少應修該輔系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自二年級以後修習,其學分應在主系畢業最低學分數以外計算。
修習輔系之學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其已依前條規定延長
者,仍得再予延長。
大學試驗分左列三種:
一、入學試驗。
二、臨時試驗。
三、學期試驗。
入學試驗由各校組織招生委員會,於每學年開始以前舉行之。但各大學因
事實上之需要得辦理聯合招生。
大學應於招考前三個月,擬定各系、所招生名額,連同招生簡章報請教育
部核准,在未經核准前不得招生。
臨時試驗由教師隨時舉行之,每學期內至少須舉行一次。
臨時試驗成績與聽講筆記、讀書報告及練習實驗等成績合併核計,作為平
時成績。
學期試驗由教務長會同院長,各系主任及教師於每學期期未舉行之,學期
試驗成績須與平時成績合併核計,作為學期成績。
(刪除)
大學得就其院系中,選定師資、設備等條件優裕者,辦理左列各款有關之
推廣教育:
一、新觀念、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等之傳授,介紹與推廣等事項。
二、技術合作事項。
三、接受公私機構委託辦理在職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四、各種職業技能及家事指導事項。
五、工業與農業推廣事項。
六、企業管理與國際貿易事項。
七、醫護、公共衛生與健康教育事項。
八、藝術與電化教育事項。
九、語文教育事項。
十、公民與道德教育事項。
十一、學術講座及學術期刊編印事項。
十二、法律與工業顧問事項。
十三、教育人員在職進修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國家建設需要之推廣教育事項。
大學辦理前項各種推廣教育,應擬訂計畫報請教育部核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