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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大學各學系修業四年畢業者,其應修學分數,除體育、軍訓外,不得少於
一百二十八學分。惟學校得視需要,專案報部核准酌予提高,以二十學分
為限。
大學各學系修業年限五年以上畢業者,其應修學分數由學校報請教育部核
定之。
體育、軍訓為大學各學系學生之必修科目。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逕
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三十學分,論文學分另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