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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大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成績優異,指每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
各八十分或甲等以上,體育成績、軍訓成績各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名次在
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