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學分,
而不合第三十條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前條
規定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