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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大學醫學系、中醫學系修業年限六年,牙醫學系修業年限五年,均另加實
習一年;其他各學系如有須校外實習者,得酌加實習時間。實習成績不及
格者,不得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