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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入學試驗由各校組織招生委員會,於每學年開始以前舉行之。但各大學因
事實上之需要得辦理聯合招生。
大學應於招考前三個月,擬定各系、所招生名額,連同招生簡章報請教育
部核准,在未經核准前不得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