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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大學每學期授課時間不得少於十八週。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
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