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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臨時試驗由教師隨時舉行之,每學期內至少須舉行一次。
臨時試驗成績與聽講筆記、讀書報告及練習實驗等成績合併核計,作為平
時成績。